
根据工伤保险规定,职工遭受工伤后可以依法获得:
1.工伤医疗费; 2.停工留薪期工资; 3.工伤护理费; 工伤致残后,能够获得: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伤残津贴(一至六级); 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 8.丧葬补助金; 9.供养亲属抚恤金;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述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大部分款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发生工伤后在这两种情况下会获得双重赔偿:
一是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存时
劳动者从事危险性作业,《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用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因此免除其负有的缴纳工伤保险费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死亡的,其本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获得该商业保险。而且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时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工伤的,即使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民事诉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仍然应当向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