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已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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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
一、企业若取得不能抵扣的专用发票,一个途经是要销货方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另一个途经是把发票拿去认证抵扣,但同时做全额进项转出。
二、购货方购进属于免税货物用、非应税项目用,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三、购货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要求销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四、购货方接到专用发票超过180日认证期而无法认证抵扣,购货方要自我检讨一下管理流程,应在180日内尽快认证。
滞留票的处理 :
(1)发票丢失未认证。若超过180天未认证,则形成滞留票,无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企业可以根据留存的发票联或销货方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进行所得税前成本费用的扣除。
(2)销货方拒绝提供发票。若发票开具后180天购货方依然未收到发票,则无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相应的成本亦无法进行扣除。
(3)收票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没有资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滞留票对销货方影响 一是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协查取证缺乏统一的要求和规范。很多企业特别是商业企业没有很好地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且大部分销售方没有保存购货方签章的交易凭证,一旦发生购货方有账外经营行为且拒不承认的情形,销货方很难为税务机关提供非常直接的交易证明,给税务机关的查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B.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