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在填写并公示完年度报告后,就认为万事大吉了,忽略了“其他自行公示信息”的填写。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应在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会责令其在10个工作日内限期履行公示义务,10日内仍未改正的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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