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是指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
【
伤亡性质认定与评残】
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
保险缴费标准】
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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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
军人死亡保险受益人为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军人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额;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伤残保险受益人为军人本人。
【
不享受保险的情况】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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