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上个月给客户安装了一台设备,我们给他们开具了发票,但是现在他们把发票退回来要求重开,说备注栏没有填写服务地点和项目名称。我们认为总局文件里没有规定安装服务需要填写备注栏,所以可以不填写。墨子老师,您认为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所以,设备安装服务属于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说到这里墨子还提醒各位,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及给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都属于建筑服务。提供这些服务发票备注栏都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该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凭证。
哪些发票开具时必须填写备注?
1、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劳务派遣公司、经纪代理服务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必须填写“差额征税”的字样。
2、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3、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4、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5、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