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1)联次和开具 1)基本联次为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 2)专用发票的开具: 关注“营改增”结合实际情况对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如: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出租不动产;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5%征收等。 (2)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税控盘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了解: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3)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情形: ①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②销售免税货物。 ③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④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 就近向国税机关(以下简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不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 (4)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三种情况: 1)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 2)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3)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新增: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 1)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扣税凭证:如: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等。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凭证, 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 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 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 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 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