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年检现在叫年度报告公示。
自2014年开始,企业年度检验制度(营业执照年检)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因此,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首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其次,向辖区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一般在辖区市场监督所递交资料,市场监督所派员上门核查;签署核查意见后,由区市场监督局做出移出决定。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要的资料: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2、公示的年度报告;
3、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6、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