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冒注册商标需要赔偿吗?赔多少钱?
近日
余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庭审现场在各大平台同步直播
近16万网友在线观看
案件当庭宣判
判刑+赔偿共计50万元!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起诉,2018年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鲁某君结伙犯罪嫌疑人鲁某嫚、鲁某栋等人,在位于余姚梨洲街道的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内,未经商标权人授权许可,生产假冒“STIHL”商标的锯链,查获共计280箱(19336条),价值人民币22.5万元。犯罪嫌疑人鲁某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鲁某嫚(为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销售,犯罪嫌疑人鲁某栋负责生产。
第1445026号“STIHL”商标是ANDREAS STIHL AG&CO.KG(安德烈 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下文简称安德烈公司)于2000年在“链锯”商品获准注册的商标。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及鲁某君、鲁某嫚、鲁某栋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该商标生产假冒“STIHL”品牌的链锯产品,且鲁某君经营的余姚某工具有限公司在2014年因假冒“STIHL”商标被予以行政处罚。
据此,安德烈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鲁某君、鲁某嫚、鲁某栋立即停止侵害第1445026号“STIHL”商标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
被告单位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十二万元;
被告人鲁某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被告人鲁某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被告人鲁某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单位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德烈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庭审现场传递出了这样的声音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做强自身知识产权
被告单位拥有自身商标权和专利权,却仍在经营中假冒他人商标,其结果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还构成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希望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要注重提升自身的产品品质和品牌价值,更要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保有敬畏,坚决杜绝侵权和犯罪。
平等保护国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始终致力于依法维护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涉案商标权利人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家公司,法院根据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为国内外权利人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并促成被告单位主动履行民事赔偿。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案件探索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并公开审理、当庭宣判,同时通过融媒体全网直播,就是要向全社会发出清晰信号: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创新经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法官说法
关于能否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民事纠纷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我们认为,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我国现有立法规定及其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被害人一般会遭受经济损失,而经济损失可以理解为物质损失。主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观点有失偏颇,既不合理地剥夺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更有违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有利于拓宽权利人的维权方式,又有利于节约被害人的诉讼成本,减轻其诉累,刑事案件的威慑作用也有助于敦促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特别是在当前各地法院实施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三合一”的大背景下,这类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法质效,增强保护合力。如果不允许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很可能刑事和民事案件由不同合议庭,甚至不同法院审理,不仅耗费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容易造成刑民审判认定事实不一致,甚至出现判决结果南辕北辙的尴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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