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8日,郑某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障内容主要包括: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额为5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5万元,意外住院津贴为4500元。
2020年5月1日,郑某和朋友在某景区旅游时,因手机从上衣口袋掉落,郑某想抢回手机,却不慎跌落至半山腰,全身多处受伤。
治疗29天后出院,经鉴定为9级伤残。按条款约定应赔付10万伤残赔偿金以及医疗费、住院津贴若干。
然而却被保险公司拒赔,其核心的拒赔理由是,在合同的“特约条款”中有约定:不承担高空坠落所导致的意外责任,高空定义为层高2米(含)以上。
这个条款在我看来属实是有些不合理,日常生活中有那么多落差在2米以上的场景,如果连这都不赔,那还买这意外险干嘛?
而在这个案件中,即便合同中有这项免责条款,但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高空坠落”也有多种解释。伤者郑某是从山路上跌落至半山腰。
尽管郑某跌落距离达到100多米,但并不是从离开地面的其他平台上坠落,所以不属于高空坠落。
并且,按照郑某病历上的记录,郑某全身多处挫伤、骨折。这一点也可证明郑某是从山坡滚落,而非自由落体的坠落。
所以最终保险公司还是不得不全额赔偿给郑某十多万元赔偿金。
尽管这个案子是消费者胜诉了,但不代表其他类似情况也都可以胜诉。
第一,郑某这次事故确实有证据证明是滚落,才有机会。
如果是不慎从高楼的窗户、阳台坠楼,那么所能争取的情况又不一样了,具体得个案个议。
第二,本案能够获赔的另一大原因也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向消费者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所以该条款没有产生法律效力。
未来随着保险公司的系统完善,这样的漏洞情况肯定会越来越少。
而我们在配置保险时,也需要注意这些条款。
或者找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帮你审一审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