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西北地区某医院药房采购员孙某在季度进药中结识了某地药厂的销售员李某。李某称:“我厂生产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积压严重,有的已经过了有效期,厂里已作了标签处理,现在急于出手。可以给进货者好处。”孙某利欲熏心,与李某签订了采购合同,购买了价值30万元的抗生素及消炎药等药品。李某私下给孙某3万元好处费。
医院进药后发现抗生素和消炎药等药品质次价高、药效低。经查,药品质量有问题。

【问题】(1)李某、孙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该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分析】(1)李某的行为属于一种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卖方在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在暗中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他报酬的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拿回扣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拿回扣5000元以上的,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孙某的行为属于一种受贿行为。
(2)回扣具有以下4个特征:①回扣的主体特征是回扣行为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②回扣是从帐外秘密给付;③回扣的形式是支付酬金,包括货币和有价证券;④回扣的目的在于争取交易机会与交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