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接触了一个与建设工程发票开具问题相关的纠纷,工程发包人在未付清工程款的情况下,径行向法院主张要求承包方向其赔偿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金损失。在准备应诉材料过程中,小编就发票开具对工程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影响较为关键的几个问题,包括:要求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发包方是否可以以承包方未开发票为由主张拒付工程款以及承包方是否可以要求发包方赔偿未开具发票的税金损失等问题进行了案例检索和研究,借此文章与大家进行分享。

本文将分成上下两篇,上篇我们先研究第一个问题:要求开具工程款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双方对开具发票事宜发生争议时,若发包方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可能碰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法院是否受理案件,受理了之后,又是否能获得法院支持呢?下面,我们就通过几个案例来看看司法实践的观点。
序号 |
案号 |
法院认定 |
1 |
(2018)最高法民终392号 |
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 |
2 |
(2018)最高法民申1395号 |
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富隆公司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二审法院认定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驳回宏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
3 |
(2019)最高法民终996号 |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晓沃公司作为工程款接受方应当开具对应金额的建安发票,开具发票是双方约定的晓沃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晓沃公司认为开具发票义务是基于税法规定中收款方的法定义务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晓沃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开具发票义务。 |
4 |
(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
本案中,开具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均属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
小编总结:上述四个案例中,案例1和2因建设工程合同中没有将开具工程款发票明确约定为承包方的合同义务,因此法院将开具发票认定为了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而案例3和案例4中,因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的义务,因此最高院认定开具发票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予以审理。可见,在这一争议问题上,合同的约定对案件能否由法院进行受理影响重大,建议合同双方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相关条款约定。对于发包方来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方有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更为有利;而对于承包方来说,若面对相关诉讼,则要注意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相关条款,积极寻找抗辩理由。
以上是关于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案例分享,下篇我们继续对工程款发票纠纷进行讨论,敬请期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