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虽未明确界定关联企业的概念,但从关联关系和关联方角度阐释了何谓关联企业。例如,《公司法》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因此,关联企业形式不仅包括股权控制型、协议控制型关联企业,还包括资金、经营、购销、公章等控制型关联企业。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集团名下的母子公司、姐妹公司,法院可从股权角度认定为关联企业。对于母公司与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于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缺乏股权关联的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具备协议、资金、经营、购销、公章等方面控制因素,依法认定企业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什么是关联企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关联企业的判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