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的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1、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2、加收:
A、在?人均耕地低于 0.5 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确定适用税额的 50%;
B、?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适用税额加按 150%。
二、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A、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B、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经批准占用面积+未经批准占用面积
2、加收耕地占用税: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