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什么(附规定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四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8年底,我国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约96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2.1万亿美元。
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从一开始就是在法治轨道上进行的。改革开放伊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上世纪80年代,又相继出台了《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被称为我国的“外资三法”。
由于当时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尚缺乏实践经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比较原则,全文共15条。1979年6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制定具体实施条例。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于1983年9月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这个条例内容全面,包括企业的设立与登记,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董事会与经营管理机构,引进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计划、购买与销售,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职工,工会,期限、解散与清算,争议的解决等,共16章118条。
实施条例的出台,使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面的经营活动都有法可依。《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出台后,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此外,我国根据利用外资的实际需要,及时出台有关配套规定,不断健全外资法律体系。
一是就合营期限、境内投资、股权变更、合并分立、企业清算等事项制定了有关的细化规定。
二是制定了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外资并购等方面的规定,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的新方式。
三是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规定,引导外商投资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是根据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了相关行业吸收外资的专项规定。
五是制定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鼓励和保护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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