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保险公估公司需要什么材料(公司办理条件及流程)
什么是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是第三方机构,收到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对理赔案件进行现场查勘,鉴定,理算等工作,给出自己的赔偿方案。保险公估人可以缓和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理赔方面的矛盾。如何办理保险或持有一家保险公估公司呢?

保险公估公司注册申请等保险金融牌照放开的政策纲要指导:
保监会2015年9月23日发布《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变革创新,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市场要素有序流动”,就是说,支持保险专业中介结构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和交易股权。保监会保险中介机构部主任赵巍还进一步表示,鼓励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在主板、新三板上市,并允许专业中介机构探索员工持股计划。
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后一般性的业务范围:在保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保险标的查勘、鉴定、检验、评估与赔款的理算等服务,通过收取相应的公估服务费用,在扣除提供服务的必须成本后,获得相应的利润。
目前,我国保险公估市场集中度增加,但两极分化明显。以前四家和前八家保险公估机构的营业收入占保险公估机构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作为行业集中度的衡量指标来看,2011 年,保险公估 CR(4)从 34.13%上升到 2012 年的 43.95%,保险公估 CR(8)从 2011 年的 46.17%上升到 2012 年的 53.49%。同时根据 2012年的数据,2012 年,保险公估机构共有 81 家无业务,机构占比达到 25%。
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公司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公司机构设立注册申请审批
受理机关:
1.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由所在地的保监局受理;
2.保险公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
保险公估公司注册申请流程,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申报材料:
(一)保险公估机构(非集团)所需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签署的《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保险公估机构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表》,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承诺书;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0.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2份)
(二)保险公估服务集团(控股)公司所需申报材料:
1.《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设立申请委托书》;
2.设立申请书或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3.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4.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5.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6.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7.《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加盖公章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8.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9.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原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10.《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2份)
保险公估公司注册申请办理成功后保险公估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可能。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最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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