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规定:
1、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缴纳人、计算依据、相关管理,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致。
2、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3%
3、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2%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例1:甲生产企业坐落在市区,2021 年 6 月销售货物已缴纳增值税 15 万元。当月转让一宗位于市区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 2800 万元,该土地系 2016 年 2 月抵债所得,抵债时作价 1000 万元。(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
解: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5+(2800-1000)÷(1+5%)×5%]×(7%+3%+2%)=12.0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6号公告)规定: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5月份计算城建税计税依据
=(60-60)+20=20万元
应纳城建税=20×5%=1万元
教育费附加=20×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20×2%=0.4万元;
还有剩余10万元留抵退税,可结转至6月份以后申报期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