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年度提取比例在1.5%-8%范围内确定,且不得随意变更。
《意见稿》中指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年初一次性计算提取;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逐月计算提取。上述计提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意见稿》指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年度提取比例在1.5%-8%范围内确定,且不得随意变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连续三年(会计年度,下同)出现赤字或者结余的,管理层应当提请内部决策机构批准提高或者降低提取比例。调整后的比例不得低于1.5%,可以高于8%但不得导致企业出现亏损。
同时,《意见稿》强调,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从当期管理费用中列支,作为应付款管理,严格按制度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上交或者划转。
《意见稿》表明,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委托关联企业,委托院校或第三方教育机构,鼓励职工个人取得职业培训和学位学历证书等方式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由此发生的师资费、场地费用等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意见稿》显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应当用于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业务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第一种处理:先计提后“支出”,如果未“支出”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在纳税调整,且“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会存在贷方余额,具体会计分录:
计提时,按照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销售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研发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8%的计提标准)
备注:2018年1月1日起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
支出时(比如财务人员参加财税培训)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时,取得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等
第二种处理:“支出”时才计提,计提是按照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范围内,就不存在纳税调整,“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不存在余额,具体会计分录:
支出时(比如财务人员参加财税培训)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销售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研发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多少计提多少)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时,取得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