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 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 承包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区分以下两种情况界定纳税人:
1.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 ) 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 2) 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 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 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 缴义务人。
纳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之特殊行为
1、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发生应税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A机构将货物移动至B机构用于销售(即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AB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况应该征收增值税,体现了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是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