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怎么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举例带你快速掌握一下!
小明公司2022年04月购买了一块土地,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土地交付时间,则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城镇税。
(一)已签订《出让合同》,但未能交付土地
近日,华税接到一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争议案件的咨询。其基本案情为:涉案纳税人是某省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9年前后纳税人与某地国土资源局就当地一宗土地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然而,该宗土地根据地方政府规划,一直未能如约交付,也未能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直到2015年前后,地方政府才为纳税人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次年地方政府认定该宗土地因规划调整,导致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建设,认定为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二)税务机关按《出让合同》签订的时间追缴土地使用税
近日,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未就上述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约定了开工时间,没有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于是按照《出让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对其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滞纳金。纳税人不服,认为其并未实际控制、使用涉案土地,不应课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退一步说,即使应当征收,该宗土地因政府原因闲置,也应当由政府来承担相关税款。
(三)争议:没有实际占用土地能征收土地使用税吗?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是一种财产税或资源税。但是在有偿取得土地的情形下,按照目前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论是签订出让、转让合同,还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而不论纳税人是否实际控制、使用了土地;在计税依据方面,现行规定也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面积为第一顺位,其次才是地方政府组织测定或纳税人据实申报。
换言之,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的情形下,现行规定主要以形式上纳税人签订了合同为准,基本不考虑纳税人是否实际控制或使用了土地。如此规定对于保障税收征收、提高征管效率有益,但可能导致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