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2、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营业的,以实际经营周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认相关指标。
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申请小微企业认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中小微型企业认定申报表》;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公章;
4、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单据(全年缴纳人数没有变动的,仅需提供12月份单据)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可携带相关文件去各区市工信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