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实务中对于差旅费包干的业务,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疑问:
1.差旅费包干部分,需要凭票报销吗?如果需要,那还算包干吗?
2.如果不需要凭票报销,是不是要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地方税务局就是这么做的,要么有发票,要么就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不需要凭票报销,那这个包干是否有标准?还是企业可以自行确定?
其实这3个问题,都是与税务相关的,因为差旅费是比较细的项目,税法上,国税总局层面,也不曾对此有过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各地实际的政策是不同的,也就造成了实务中对于差旅费包干的疑惑。

要搞清楚这3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白差旅费包干是什么,当地税务局为什么会这么纠结发票和个税的事情,这样我们才能知道如何应对。
公司实行差旅费包干,一般是由于员工出差后,除城市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比较明确和固定外,其他餐费、市内交通,并不好固定,比如你去路边大排档吃个午饭,你在一个镇上坐一个摩的去办事,这些怎么确定费用呢,公司不好管理,而且钱也不多,所以综合管理成本考虑,还不如直接给你一个包干价,在这个范围内,你自己去解决这些事情,公司不管。

所以,这个时候,包干价的部分,其实是属于员工出差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一些费用支出,是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按照税法规定,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那么税务局为什么有时候还是会要票呢?没有票就要你并入工资交税?这是因为税务局认为,企业会采用差旅费包干补助的方式,增加企业的成本,减少所得税费用和减少员工个人所得税。比如一些企业给所有员工每个月都发固定金额的差旅费补助,那这种就是以差旅费补助的形式逃避个税缴纳,税务局肯定是会要求补税的。
但是对于正常情况下的差旅费包干价,本来就属于很难有发票的部分,而且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真实费用,并不是员工的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没有道理的。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政策上也是有依据的。

国税发【1994】89号文《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不征税。
实务中,有些税务局认可这一说法,但是却有另一个问题,就是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到底多少标准,就不征税呢?
这个标准,首先国税总局没有发布全国统一的标准,其次,有些省市税务局有发布本省的标准,需要你自己去查一下,第三,有些省市没有发布具体标准,那么它一般会参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补助标准来核定。
所以,要解决好企业差旅费包干的问题,那么我们要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1.确定好范围。制度中要明确,为什么会实行差旅费包干,对哪些范围的费用进行包干,确定了范围,那么报销时,包干范围内的,就不能凭票重复报销了,比如包干部分包含了误餐费,那么餐费发票就不能在出差中重复报销。这个范围方面,建议不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因为这两个是比较好拿到发票的,也是证明出差事项真实性和审核包干费用的依据。
2.确定好标准。标准部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看当地税务局对这块有没有明确的标准或者参照执行的文件。如果没有,那么你自行制定的标准,要有依据,不能偏离合理范围。

3.报销时依据充分。所谓依据充分,就是报销时,有证明报销人确实出差的单据材料,比如内部的出差申请,城市间的交通发票,住宿费发票等,最好不要出现单独报销出差包干/补助部分的单据。
4.如果税务局同志对这部分业务有疑问,要准备好公司的制度,耐心与他们解释公司这么操作的合理性,并拿出相关单据,证明这些包干费用其实就是公司员工出差时发生的一些市内交通费、误餐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