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什么是会计收入?
1、收入是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会计核算是以会计法规为依据,采用权责发生制;税收是以税法为依据;采用收付实现制兼权责发生制。
4、会计收入无视同销售而税收存在视同销售
增值税:管理权发生变化,企业所得税:所有权发生变化
风险提示
一、少计收入
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计提的收入总额减少,造成多交企业所得税。
二、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