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相关问题
1、?专利申请地有无要求,是否必须为申请人的住所地、是否必须为技术发现地等?
2、?不同申请地之间的审批速度、申请成本等方面有无异同?
3、?若采用“公司+两个申请人”这种模式申请专利,对专利申请人的身份有无要求?当找专利代理机构时,是否需要所有权利人共同委托?
4、?若采用“公司+两个申请人”这种模式,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划分法律有何规定,如何进行协议约定?
5、?若为职务发明,法律规定的公司和发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如何?可否协议约定?
二、?初步结论
1、?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因此,申请专利与申请地无关,专利申请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位于北京)负责形式审核以及实质审核,而各地的受理点只是代办处,仅作为派出机构,不负责具体审核。例如上海代办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业务派出机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其主要业务包括: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费减备案的审核、专利费用的收缴、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及相关咨询服务。
2、?无关,理由同上。
3、?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与《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1)对申请主体的身份无要求,即既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单位;另外,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2)因此,若有相关约定,可由任一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委托专利申请代理机构申请专利。
4、?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因此,专利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划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共有人只可单独实施或普通许可实施,而不能独占许可实施。
5、?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职务发明中,公司与发明人之间的权利分配,有约定从约定。若无规定,则专利权归属于公司。
三、?其他
1、?专利申请的流程
依据专利法,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

2、?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
因此,本案中,个人理解应只能选择“发明”,而非“实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