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必须遵循现行的政策规定,正确填写备注栏。如果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发票的备注栏存在差错,同样必须承担相关的税收风险。因而,也必须了解和掌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的内容与要求。
销售不动产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建筑服务发票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出口发票
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代收车船税发票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货运发票
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单用途卡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多用途卡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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