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按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22年缴纳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小编为了方便大家记忆,特将2021、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汇总表整理如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注:
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季节性用工,而是新旧人员入离职频繁、流动性较大,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之前的做法,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即每月人数总和/12)。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一、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二、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税务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申报单位:已安排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军残证》)(1至8级)残疾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工)单位)。
申报时间: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周一至周五
申报内容: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申报方式:网上办理、现场办理、邮寄办理
⑵支付残疾人月工资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使用“北京市网上税务局”CA证书,登陆北京市残联网站“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网上申报系统http://wangshen.bdpf.org.cn/intbdpfcbj/page/login/login.html”进行申报。无CA证书的用人(工)单位,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到税务登记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获取密码后进行登录。
用人(工)单位网上申报完成3个工作日后,查看系统审核结果,无异议点击“接受”并打印《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首次申报的;
(2)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
(3)非本市户籍在本单位首次申报的;
(4)非本市户籍的持《军残证》(1-8级)的;
(5)劳务派遣方式申报在用人(工)单位的。
⑴《北京市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⑵二代《残疾证》、《军残证》(1-8级)复印件;
⑶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须提供人事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⑷提供工资证明原件:财务记账凭证账册及凭证内工资明细复印件或银行发放工资明细清单(含有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发放月份、银行盖章);
⑸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
⑹劳务派遣的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协议》,均为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⑺残疾人员工非本市户籍,提供下列材料:
①二代《残疾证》、《军残证》(1至8级)原件;
②2020年度该残疾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用人(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在本单位就业的;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系统显示月支付工资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
如:加班、加点工资、生活困难补助、计划生育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等,以及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五险)。
结果查看:
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在申报完成后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重新申报: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审核确定之日起3年内,持规定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2)”逾期申报模块”:申报时间全年,其中,1月1日至9月30日开放残保金所属期为2005年至当前年度上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增加残保金所属期上年。
(3)”征期前注销专用申报模块”: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残保金所属期为上年。
1、对于应缴纳的残保金为什么不计入“税金及附加”而是“管理费用”科目,原因如下:
残保金虽然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但是并不列入税收收入的口径,也不是依据税金为基数计算得出,因此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残保金
贷:应交税费–残保金
缴费时:
借:应交税费–残保金
贷:银行存款等
2、对于安排残疾人收到的政府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关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3、残保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利得和损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的定义处理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北京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款方式一致。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的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该提交《北京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该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下载专区”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残保金申报缴纳国家税务咨询电话: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