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这个社会,大家每天都在说遵纪守法,那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到底什么是法?法是怎么来的呢?
对于法的本质,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观点中,有几种对法的定义和观点。最具有代表性具有下面几个:
1.意志说。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德国法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法即意志的表现:“法的基地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他又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2.命令说。英国哲学家、分析法学的先驱人物霍布斯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早期分析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奥斯丁也说过:“ 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3.规则说。以哈特为代表的现代西方法学中的法律实证主义者普遍认为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惩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4.判决说。美国法学家格雷说:“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法规、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只是法的渊源。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美国观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说:“就任何具体情况而言,法或实际的法,即关于这一情况的一个过去的判例,或是大概的法,即关于一个未来的预测。”
5.行为说。美国后代现代主义学家,法律行为主义论者布莱克认为:“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6.社会控制说。美国法学家庞德说:“ 我把法理解为发达的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一-种 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在这种意义上,它是一种统治方式,我称之为法律程序的统治方式。”
7.事业说。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但是以上这些观点是由资产阶级法学家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并都没有完全揭示法的本质和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