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余某(化名)系某服装加工厂负责人(注:该加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其于2014年开始不间断地为甲公司承揽服装加工业务,至2016年年底,甲公司结欠余某数十万加工费。余某多次向甲公司催讨未果,因而提起诉讼。
以案说法:在上述案例中,余某应当提供什么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呢?分别阐述如下:
一、余某应当提供其与甲公司缔结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的基础证据
在上述案例中,余某预留了完整的双方缔结加工承揽合同的相关证据,包括《加工承揽合同》数份,以及与每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相配套的合同附件。这些最基础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为甲公司加工承揽的服装的“款号、品名、数量、规格、样式、花式、单价、金额”。因此,在加工承揽合同签订时,加工方(承揽方)保留和保存与加工合同相配套的附件,对加工方(承揽方)是极其有利的。对此,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方(加工方,本案中指余某)应定作方(本案中指甲公司)的要求,为其完成约定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合同。因此,预留加工合同的附件,可以更好地证明加工方(承揽方)是否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余某预留的附件,对当事人之间加工项目进行具体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余某已经依约定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凭据。
二、余某应当提供其已依约履行送货义务的核心证据
余某在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后,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所加工的服装,并按照完成的服装的具体数量、品种进行包装、送货。当货物委托物流公司进行中转时,余某保存了物流公司的全部收货凭证,并且在物流公司将加工产品送给甲公司后,及时要求物流公司出具相应的送货凭据。这些送货凭据,能够清楚明确地证实余某履行加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加工承揽合同的核心证据。
《加工承揽合同》及相配套的合同附件,仅能证明余某与甲公司签订加工合同的事实,无法证明余某是否履行加工合同约定的义务,而送货凭证是《加工承揽合同》及相配套的合同附件的延伸和继续,证明加工方履行义务的事实。只有有了履行合同的证据,作为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方的加工费请求权才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余某应当提供其与甲公司进行加工费结算的辅助证据
在上述案例中,余某同时也提供了经甲公司审核确认的结算凭据,这些结算凭据既说明了甲公司收到余某完工的产品的品种和数量、折算成加工费的金额,也说明甲公司对余某加工完工的产品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上述结算凭证,可以说是本案余某履行加工义务的辅助证据,也即:假如没有结算凭证,余某的权利主张同样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有了结算凭证作为辅助证据,则完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无可辩驳的证明效果。
综上,合同及其附件、送货凭证、结算凭证,形成加工承揽合同中三位一体的证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