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企业应按下列方式进行申报:
(一)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待信息化系统完善后,在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二)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商品编号栏目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一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个商品项填报,其中一项申报所含原出口货物价值,商品数量填写复进口货物实际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商品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待信息化系统完善后,在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三)出境加工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有关规定,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出境加工货物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需退运的,企业应按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有关规定,在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出境加工货物超过退运期限或账册核销周期再复运进境的,企业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出境加工账册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一)出境加工账册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
(二)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三)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
(四)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
·出境加工业务如何进行海关稽核查?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务院令(2016)0670号)、《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第0195号)对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开展稽核查,企业应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