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不办理年度会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聘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聘有关的其他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酬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依法办理年度汇算。
“居民”、“非居民”的税收身份您清楚吗?
“无住所个人”跟“非居民个人”又是什么关系?
今天,申税小微就来和您好好聊一聊!
01 身份判定

1.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2.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两个标准
1.境内有无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境内居住天数: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
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 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02 纳税义务

1.一般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补充说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