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核算
高风险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相关产品成本或当期损益,计入“专项储备”科目。
1、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2、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属于费用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企业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发生的费用,在安全工程竣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形成成本冲减专项准备金,确认等额的累计折旧,即借记“专项准备金”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固定资产未来期间不计提折旧。
——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的解释
二、会计报表列报
1、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设置“专项储备”项目(“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之间),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
“专项储备”项目根据“专项储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期末余额。
2、相应的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设置“专项储备”项目。
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设置“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专项储备”的增减变动情况。
一般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是没有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的是对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等企业。安全生产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约定的义务,对于列举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当计提安全生产费,未计提的,可以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安全生产费: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资产性支出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折旧时作分录: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安全生产经费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的不能税前扣除。由此,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在计提当期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包括计提或摊销)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