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实行“先分后税”原则,每一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1、“先分后税”里的“先分”是指的什么?
此处“分”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之间“先分后税”所分的不是“收益”,而是“税基”。大家明白了吗?
2、如果利润没“分”到手,个人是不是就不用缴税?
“先分后税”中的“分”表示“划分”,而不是实际分配。换言之,根据现行政策,只要合伙企业实现收入,无论是否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投资者都需要确认当期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3、“先分”又该怎么分?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原则如下:
1.如果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3.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此处比例可追加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4.出资比例不能确定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
5.如果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