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的规定对于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现在将委托代销商品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委托方的处理方式
1、企业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合同的角度)
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A、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公司
贷:库存商品——*** 商品
B、收到代销清单,同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 ***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 ***商品
贷:发出商品——***公司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公司
C、收到丙公司支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丙公司
2、站在税务角度怎么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
A、增值税:收到 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 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 发货满 180 天的当天缴纳商品的增值税。
B、企业所得税:判断法人资产是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商品的收入。此时可以发现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增值税的发货满180天的限制。
C、此时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费用扣除(手续费及佣金)的规定,一般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 5%计算限额。(保险行业是18%、特殊行业比如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 据实扣除),所以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支付手续费超过5%的部分需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二、受托方的处理方式
1、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A、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B、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甲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甲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D、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贷:银行存款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
2、受托方会计处理和税务的处理基本一致
A、增值税: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 实际售价(不含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现代服务”税目 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B、企业所得税:受托方在开出代销清单是发生纳税义务。
C、受托方需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委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