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休息的时候看到这样一篇文章—深圳一上市公司公告闹笑话,“临时”变“临死”,具体是说5月16日,中伦律师事务所给和而泰(002402)出具的一份法律意见书,误将“临时股东大会”写成了“临死股东大会”,闹出了笑话。
有关中伦律师事务所,我在网上也大概搜索了一下,该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其总部位于中国首都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日本东京及香港设有办公室,也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服务的客户群既包括世界五百强这样的大型跨国公司,也包括业绩良好的大型国有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既包括传统的制造业企业,也包括国内外著名的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私募基金、地产商、通讯、信息技术、旅游等服务型企业;中伦同时也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外国驻华使(领)馆、商会等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
其实像这么优秀的律所不应该犯这种低级的错误,我们从中能学到的就是复核的重要性。如果你是做财务工作的朋友们会深有体会,大家都知道在录入凭证的时候都有一个复核凭证,而且正常来说,复核和制单不是同一个人,其实复核的人不一定比制单(初始做的人)有多优秀,或者资历上更高一筹,因为大多数的分录还是经常性的分录,很少有偏难、或少见的业务,从而涉及到比价难处理的分录,那为什么还要有人复核呢,复核的重要性就在于查错,包括不限于那些低级错误。
估计你也听过这样的说法,自己做的东西,怎么看怎么好,心里还窃喜,我怎么做得这么完美,其实错误就结结实实地躺在那儿,有些错误你看几遍都看不出来,别人一眼就能看出来,这就是复核的重要性,初做的人思维模式已经固定,你再让他查错,他很难跳出来,以一个旁观者的姿态看问题。
所以,希望我们在工作的时候,尤其需要对外报出的时候,一定找一个同事帮忙复核,以免出现中伦律师事务所那样的笑话。
不可以,会增加资金风险。
正常情况下,出纳使用制单盾,制作转账付款凭证,会计使用复核盾,复核出纳制作的付款凭证,只有复核成功,转账才会成功。财务负责人使用主管盾,主管进入网银,设置制单员与复核员,主管还能设置限额,超过限额,得主管终核。
由一人使用主管、复核、制单,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但是由一人负责,无法做到真正的复核检查作用?;岢鱿指犊畲砦蟮任侍?,会增加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