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证”,全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是从2017年9月开始,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180天的固定有效期。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通俗的讲就是:出门批路条,到位拜地主,收工作总结。
1、出门批路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下图),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
2、到位拜地主
首次在业务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营业执照。
3、收工作总结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下图)。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相关信息会反馈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首先直辖市同城跨区要办理<外经证>,非直辖市不办,省内跨市要办,省外要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1) 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经证》,登陆注册地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网上提交,系统自动完成审批手续。
如果是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打印《外管证》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
(2) 跨区域经营合同需要延期的,在机构的“电子税务局-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延期”里办理延期手续。
(3) 省内省外项目办理程序一样,全国已经联网,注册地网上办理的《外经证》,税务系统后台会推送到项目地税务机关,项目地税务系统可以看到。
(4) 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5)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进行注销,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外经证》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