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分析:按照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缴纳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缴纳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然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因为增值税免征,所以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征。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缴纳,但是可以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
李志远提示:
一、财税〔2016〕12号的规定,既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仅针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不包括城建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其他政府性基金。
附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文件主要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减免的增值税与附加税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利得?
减免的增值税与附加税不属于政府补助利得.
一、增值税出口退税、直接减征或免征增值税、增加计税抵百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税度收优惠形式,都不属于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特征包括:
1、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2、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
3、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问府补助.
三、属于政府补助的有:
1、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答等税收优惠形式.
2、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
四、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内政府无偿取得容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