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往往存有型号、款式过时的产品,在销售这些商品时,企业往往会在售价上对买家给予减让,从而保证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进行折让销售时,应该注意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因为销售折让既可以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而各种不同情形是需要区分对待的。
两种情况
发生在确认收入前的销售折让:不管是买方将原发票退回后重新开具新发票,还是买方提供折让证明单后开具了红字折让发票,都需要以折让后的金额为基准来确认收入,一般来说这样是不会产生税务上的差异的。如果买方没有重开发票也没有开红字折让发票,只是在会计处理时进行了折让的确认,那么该折让金额是无法得到税务认可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时,仍需要按照折扣前的金额来确认收入。
发生在确认收入后的销售折让: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折让指的是企业因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所以在售出价格上给出减让;销售退回指的是因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买方将已购买的商品退回企业的情况。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之后,企业应该在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的收入。
在进行冲减时,根据销售折让发生的时间不同,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对于发生在本年度内的销售折让,可以直接用折让金额冲减收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发生在以后年度的销售折让,都需要在当期确认税务处理,和会计怎么处理没有关系。
税务风险
在对销售折让进行财税处理时,应该注意折让发生的时间,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在核算跨年度销售折让时,会计通常是通过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到上年度来进行核算,注意不要忘记下一年度的纳税调减。
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折让销售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诖朔晒娑?,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交纳增值税。
关于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