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证券是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证券法规范的有价证券分两大类:权益性证券和债务性证券。权益性证券是指代表发行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证券,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而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费用(或交易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二是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0]25号,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0年第1期,总第4期)》 问题3: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二条只是作出对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而对除此以外的股票发行费用,税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即以会计核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这是对税务与财务处理差异处理的一种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一种处理规定,体现着税法对会计的暂时性遵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行股票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用,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市公司为发行发行股票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在发行收入或者溢价收入中扣除,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