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别计价法:
优点:成本计算准确
缺点:在存货收发频繁的情况下,工作量大
出一次货,计算一次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先进先出法:
优点:随时结转存货发出成本
缺点:较繁琐,若存货收发业务较多、且单价不稳定时,其工作量较大,计算的发出存货成本可能与实际情况产生差异,进而影响利润的客观性。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优点:简化成本计算工作
缺点:平时无法从账簿中查询存货收发、结存金额,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的进货数量)/月初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移动加权平均法:
优点:实时反映存货的结存情况,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接触呢的存货成本比价客观。
缺点:计算工作量较大。
一、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二、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存货单位成本=(原有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原有库存存货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的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是指以当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当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当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数量)]÷(月初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四、个别计价法
个别计价法,亦称个人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其特征是注重所发出存货具体项目的实务流转与成本流转之间的联系,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
个别计价法适用于一般不能代替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如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一旦选定,是不可以变更的。企业关于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后,即应当按照该方法对存货的收、发、余等事项进行核算,而且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之规定,纳税人的存货计价办法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并且纳税人报送备案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得任意改变,即使纳税人确实因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改变存货计价办法的,也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之前报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下一纳税年度再按税务机关的决定加以改变,在本纳税年度内则不得改变。
会计行业政策变化、知识更新很常见,身为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才能不掉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