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合同中,如果企业已履行履约义务,在客户尚未付款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该权利作为一项资产。如果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核算。
如果企业尚未履行履约义务,但客户已支付了对价或者企业已经拥有一项无条件的收取对价金额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付款或付款到期时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合同义务列报为一项合同负债。
听到这里想必大家已经糊涂了,的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比较抽象。下面我们画一张图帮助大家来体会一下。

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出售M和N商品的合同,约定交付到M商品与合同签订时交付,N商品在15日之后交付。两件商品同时交付后,B公司付款。M商品售价5000元,N商品售价6000元。
交付M商品时应当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合同资产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交付N商品后,A公司已经取得了无条件向B公司收取价款的权利,所以将合同资产转为应收账款来核算。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000
贷:合同资产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例:A公司与C公司签订一份教育培训合同,约定每月末A公司为C公司提供教育培训服务。C公司预付了一年12000元的培训费用。
相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2000
贷:合同负债 12000
合同负债和合同资产的区别
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