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会计中,存货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章节。在存货这一章节中,我们会接触到发出存货的计量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存货一经发出,都能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为了反映这些已经发出但是尚未确认收入的存货成本,就出现了“发出商品”这一科目。特殊情况,如果是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发出商品与委托代销商品
企业会计中核算发出商品,应当采用的是成本价,实际成本或者计划成本都可以。而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视同买断,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就是受托方的利润;另一种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 视同买断
委托方在发出存货时,需要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等收到受托方发来的代销清单时,再计入营业收入,结转营业成本。
受托方在收到存货时,需要借记“受托代销商品”,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商品实际销售出去时,计入营业收入并结转成本。
- 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的存在会导致销售费用的产生,带来的影响就是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需要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受托代理资产
政府会计中有一个名字很相似的科目,叫“受托代理资产”。只是这个受托代理的资产比较特殊,它并不是为了赚取差价,而是用于代为转赠、代为储存保管物资。
- 受托转赠物资
财务会计需要借记“受托代理资产”,贷记“受托代理负债”。
如果由受托方承担运费或者运费等支出,那么财务会计还需要借记“其他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政府会计需要借记“其他支出”,贷记“财政拨款预算收入/资金结存——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当物资实际交付时,财务会计借记“受托代理负债”,贷记“受托代理资产”即可。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
这其中,可能会发生一种情况,就是委托转增的一方取消了转赠的要求,但是物资也不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相当于多了一笔收入。
财务会计需要在借记“受托代理负债”并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的同时,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记“其他收入”。
- 存储保管罚没物资
收到物资时,财务会计和上面做一样的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罚没物资时,财务会计借记“受托代理负债”并贷记“受托代理资产”。如果取得处置收入,则需要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缴财政款”。
至于为什么不在取得处置收入的时候,进行预算会计处理我们前面的文章也已经说过了。
受托代理资产不属于流动资产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和罚没物资等。
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应当通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这部分的内容还是挺简单的~我们下次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