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贷的含义:
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统借统贷的背景:
由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要求比较严格,同时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比较高。为了缓解这种现状,降低融资成本和税收负担,提高公司集团信贷资金管理水平,实施统借统贷的政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从而改变原实行的“集团担保,各自贷款”模式的弊端。
统借统贷涉及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中利息的税收规定
财税(2016)年 36 号文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 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统借统还的政策按照《36 号》文附件三将其划分 2 种类型 :
1)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集团或集团内核心企业—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2)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
3.非金融企业之间资金统借统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应同时满足以下 3 个条件。
1)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
2)由统借方对外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
3)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其中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 59 号)的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最明显特征集团企业应该具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虽然在现实中,有些公司对外投资了很多子公司,宣称自己是集团公司,但母公司如果没有《企业集团登记证》的话,则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