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全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100%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情况下。
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增长幅度+1)
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规定,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劳动工资年报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转正定级、成建制划人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
有关工资总额联动指标增幅的确定,《实施细则》结合企业行业特点、经营实际,进行了分类。
对于主权财富基金等专门从事资产管理、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联动指标增幅选取当年投资收益率扣除必要资金成本率后的指标;当当年投资收益率低于必要资金成本率但超同期市场可比业绩水平的情况,工资总额可保持不降。投资资金来源于财政部门发债募集的,必要资金成本率按债券平均发行成本计算;其余资金来源的,则按当年十年期国债平均发行成本率计算。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商业性金融企业,联动指标增幅一般为净利润增幅,保险公司可选取净利润增幅和营业收入增幅加权指标,权重分别为60%和40%;对于净利润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经申请可增加营业收入增幅为加权指标,权重原则上不超过30%。
对政策性金融企业,联动指标增幅选取近一年同级金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由财政部每年定期发布。
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则需选取最近一年同级金融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和效益指标增幅加权指标,权重分别为80%和20%。其中效益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结合金融基础设施类企业绩效考核,业务特点合理确定。
《实施细则》指出,如金融企业所处行业或外部宏观经济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联动指标增幅波动较大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根据金融企业历史业绩水平、行业水平等,考虑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联动指标增幅根据当年完成值与调整后的值比较确定。
关于金融企业综合考核系数的确定,《实施细则》明确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考核目标实现程度确定,同时给出计算公式:综合考核系数=绩效评价系数×80%+考核目标系数×20%。
除上述计算公式,《实施细则》指出,金融企业工资总额增幅还应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市场水平对标进行合理调整。工资决定机制联动指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实施细则》还规定,对于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金融企业,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本减值幅度超10%的,工资总额原则上降幅不低于5%。对于年度经济效益有负转正,或上年度经济效益相对趋近于零的情形,当年工资总额增幅又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参照同行业水平合理确定。
根据《实施细则》,金融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金融企业中高级管理岗位认为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实施细则》也指出,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建立动态监控预警机制,对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陈本投入产出率等主要指标进行跟踪监测,以督促加强金融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