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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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是否使用该科目?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待转销项税额的含义?
“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科目设置的目的?该明细科目主要核算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条件但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情况。
待转销项税额怎么计算?
案例1:
甲企业将闲置库房对外出租,租赁期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每月租金20000元,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后付租金方式),假设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对出租业务选择一般计税,税率为11%。
2017年1-6月
借:应收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801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982
(待转销项税额=20000÷(1+11%)×11%=1982元)
注: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
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189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892
案例2:
假设上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出租业务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时,其他情况不变。
借:应收账款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904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52
待转销项税额=20000÷(1+5%)×5%=952元
6月30日收到款项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5712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712
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712
贷:银行存款 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