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22年以来,成品油价格连续上涨,92号汽油已经涨到了8.7元左右!对广大车主和运输业主的影响更是明显!家用车以前每月油费5.6百,现在每月油费得七八百!家庭消费支出明显增加!疫情发生以来,对经济的冲击更是有目共睹。政府为提振经济,减轻广发中小微企业负担,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成品油消费税从2015年以来一直未有变化。
成品油消费税从2014年年末到2015年年初。每升1元的成品油消费税暴涨至1.52元每升。2014年年末的国际原油价格在40美元左右!截止今年五月份,国际原油价格翻了一番还多!无论是刺激经济发展还是减轻广大群众经济负担,消费税税率都到了该下调的时刻!
消费税本来是一个相对简单的税种,但在处理成品油消费税问题时,某些油品到底该不该征收消费税,征纳双方经常出现分歧。本文基于有关法规,在对法规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有关的分歧问题,如白油是否属于应税范围,提出自己的分析和意见。包括如下问题:
一、应税成品油征收范围与判断标准
(一)成品油消费税的范围
(二)行业标准与征税范围
(三)非工业企业,也可能是纳税人
(四)从有关规定得出的结论
二、征纳双方就消费税发生分歧,怎么办?
(一)没有税法规定,不得征税
(二)规定模糊不清,不得征税
三、对几个常见争议问题的意见
(一)没有标准的产品,就按石脑油或燃料油征税?
(二)白油是否属于应税产品?
(三)购买方调和成应税油品销售没缴税,销售方是否有责任?
(四)发生分歧由谁举证?
四、控制成品油消费税风险的建议
(一)对纳税人的建议
(二)对执法机关的建议
一、应税成品油征收范围与判断标准
消费税暂行条例当然是关于征税范围的最基础法规,但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的法规,最重要的还是以下三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
如何理解这三份文件,对正确处理有争议的成品油消费税问题,至关重要。
(一)成品油消费税的范围
167号文件在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同时,也重申消费税条例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其附件2对每个应税油品,做出注释。
1、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征收消费税的成品油,包括7大类:
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
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三条规定,“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但是,具体什么是汽油、柴油,如何划定各类应税油品的内涵与外延?
2、应税成品油的税目注释
167号文件的附件2,对如何掌握各类应税成品油的内涵与外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比如汽油,是指辛烷值不少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汽油征税范围。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其他应税油品,167号文也给出了解释。
但是,167号文的解释,在实际操作中,还是难以掌握。47号公告,又进一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