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对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仅限于重组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没有明确涉及到无形资产转让是否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对于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以及金融商品转让,由于目前没有政策规定可以免税或不征税,因此,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需要将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区分出来,按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工资”的服务 2、企业向雇员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 4、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5、存款利息;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8、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转让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9、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0、价外费用: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11、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