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策方面,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明确“购进的旅客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19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明确规定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合法票据的可以抵扣。其中就包括网约车、地铁等提供的运输服务。
抵扣的前提是,首先是发生在国内的;其次是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要记住,取得的出租车卷式纸质发票的不能抵扣。
抵扣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相一致,否则也不能抵扣。
这里所说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的“旅客”,是指与纳税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纳税人公司作为用工方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的旅客运输服务。也就是说非本公司员工和非本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税额不得抵扣。
账务处理以上图票据为例: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47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4.2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490
关于取得的记名式的高铁票或者航空行程单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只要记名的名字在上述“旅客”范围内即可。
账务处理如下(假设高铁票价109元):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9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