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公司设立除了可以通过货币出资,还可以进行实物出资,因此,只有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公司才能最终成立,那么,实物资产出资是否需要开发票呢?
实物资产出资是不需要开发票的,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准备出资的实物资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以确保财产价值不能被高估或低估。
不需要发票,但要对实物出资作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实物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足如何进行补充
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进行补足,如果无法补足,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实物投资是以实物作为出资方式的投资。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实物作为出资对象,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财产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出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为合营企业所必不可少的; ②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证需要的; ③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资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投资特征
国际资本市场风险大、技术要求高,能在这样的舞台上提供大量资金的多为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各种基金会等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它们的投资通常数额大,期限长,注重通过投资组合降低风险。传统上,机构投资被认为是间接投资,但由于其投资规模庞大,为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它们通常与被投资企业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常常作为战略投资者成为被投资企业的一员。这又使得它们的投资具有实物投资的特点。它们虽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时时监督着企业的运营状况,并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利润分配乃至一些关键人员的变动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它们虽不会直接向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经验等经营资源,但却可以成为被投资企业获取这些国际经验的桥梁。
实物资产出资不需要开发票,但实物资产作为非货币财产,本身的价值是难以界定的,所以为了确定其出资价值,需要进行专业的评估,保证公司设立最终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